曹明初中畢業(yè)后便輟學在家,平時靠打零工為生,然而打工辛苦,而且賺錢不多,曹明整天埋怨,心里也盤算著干點來錢快的活兒。 2013年8月11日,曹明在咸陽一租賃公司租到一輛黑色轎車。8月13日下午,曹明駕車來到咸陽一家摩托車專賣店門口!拔蚁胭I輛摩托車,能試駕不?”曹明對店員說,“我的車在這,我把車押著,你讓我試下車! “當然能啊。”想著顧客開的車就停在店門口,店員便放心地將摩托車鑰匙交給了曹明。誰想曹明一踩油門,駕著摩托車飛奔而出,兩個小時過去了都沒有回來。這下店員著急了,心里也怪自己太粗心。殊不知,曹明這時已將試駕的那輛黑色兩輪摩托車騎到了西安市魚化寨,以1700元的價格賣了出去。后來,經警方鑒定,該車價值3800元。同年9月,曹明又用同樣的方式將一摩托車維修店內的一輛黑色兩輪摩托車以1500元的價格在西安市魚化寨售出,經鑒定該車價值6160元。 同年11月,曹明和朋友胡超一同出來玩,曹明騎著胡超的一輛高檔自行車載著胡超前往咸陽一商貿城。到達目的地后,曹明趁胡超不備,將胡超手中的4000元現金奪走,并騎上自行車逃跑,胡超坐出租車追趕,但未能追上,隨后曹明將搶來的自行車騎到咸陽市七廠十字西部證券門口丟棄。 曹明多次犯案,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。經查明,2011年4月6日,曹明曾因涉嫌犯搶劫罪被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審。同年7月14日,因犯搶劫罪被咸陽市渭城區(qū)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兩年六個月(緩刑考驗期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)。案件移交法院審理,法庭審理認為,被告人曹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取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的手段,騙取他人財物,價值9960元,數額較大;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趁人不備搶奪他人現金4000元,其行為均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,已構成詐騙罪、搶奪罪。被告人曹明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,依法應當撤銷緩刑,實行數罪并罰。 2014年8月11日,渭城區(qū)人民法院以詐騙、搶奪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曹明有期徒刑兩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。筆記心情:緩刑考驗期內又騙又搶,視法律為兒戲,這下便只能進監(jiān)獄好好反省自己的罪行了。(今日咸陽) |